今年1月1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吳建全、楊永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二審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是由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定。
據裁判書顯示,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法院審理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吳建全、楊永、鄒文權、王安兵、馮桂林、彭會蘭、楊波、唐輝軍、餘有正、韋榮輝、王金海、楊克東、吳龍騰、許雅俐、翟春龍、張連國、葉婷、楊傳慧、袁光澤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於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7)黔0522刑初242號刑事判決。
原審被告人吳建全、楊永、鄒文權、王安兵、馮桂林、彭會蘭、楊波、韋榮輝、餘有正、王金海、吳龍騰、許雅俐、翟春龍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2015年7月,被告人楊波在貴州省仁懷市從事茅台不老酒(建廠30周年紀念版)銷售工作期間,與馮鑫(馮石信)結識了時任貴州茅台酒廠(集團)保健酒業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茅台保健酒業公司)市場部副經理吳遠昊(另案處理)。
獎金製度涉嫌傳銷
後馮某提出以“茅台保健酒業公司轉型做電商直銷”為幌子,在仁懷市利用其設計的“雙軌製”會員積分返利銷售模式,並通過其提供的“海峽兩岸”網絡銷售係統(㗃)進行傳銷活動,被告人楊波與吳某1表示同意。三人遂以銷售茅台保健酒業公司的“茅台不老酒”及“海峽兩岸”產品為幌子以上述模式進行傳銷活動。被告人楊波利用網絡銷售係統迅速發展會員,並組建銷售團隊銷售產品。
同時,吳某1邀約時為茅台保健酒業公司員工的邱炫(另案處理)與被告人張連國負責收取會員繳費、管理銷售係統後台等工作。
2015年9月,因被舉報涉嫌傳銷活動,吳某1找到被告人吳建全共謀將仁懷市的銷售團隊搬至貴陽市。
此後,被告人吳建全在貴陽市觀山湖區美的財智中心成立貴州銀河世紀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河世紀公司),並以其與茅台保健酒業公司簽訂“茅台不老酒建廠30周年紀念版”總經銷合同,“茅台保健酒業公司轉型做電商直銷”為幌子,通過上海超智軟件科技有限公司製作營銷軟件和網站:“MT信息管理係統”(㗃),在該網站上沿用了馮某設計的“雙軌製”會員消費積分返利銷售模式進行傳銷活動,層層發展會員銷售酒產品,收取會員購買產品繳費牟利。
同時對該模式加以完善:以獲取高額利潤為誘餌,引誘加入者購買價格不等的茅台係列酒產品成為不同等級會員,獲得發展會員資格,購買3000元產品成為銀卡會員,購買9000元產品成為金卡會員,購買15000元產品成為鑽卡會員,購買30000元產品成為皇冠會員,同時獲得相應會員等級和消費積分(PV);推行左右(AB)兩個市場運營,並按市場累積的消費積分(PV)晉升為見習主任、主任、高級主任、經理、高級經理、總監、高級總監、首席總監、董事,並獲得對應比例提成。
對會員按照直接和間接發展下線人員的數量發給不同等級的分紅獎、績效獎、銷售獎(見單獎)、領導獎、感恩獎、主動重複消費獎、自動重複消費獎、團隊管理獎、全球分紅獎及對高級別經銷商進行車、房、旅遊獎勵。
雲尚公司參與傳銷組織利益分配
2016年2月,銀河世紀公司因組織策劃傳銷活動被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同年3月7日,被告人吳建全與被告人楊永共謀,由楊永注冊成立貴州三道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具有直銷經營資格的吉林新科奇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現更名:吉林雲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吉林新科奇公司貴州分公司(後更名為吉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吉某貴州分公司),以掩飾其傳銷模式。
該公司承襲銀河世紀公司銷售模式進行傳銷活動,並建立網站(㗃)以銷售貴州茅台酒廠(集團)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茅台生態農業公司)、茅台保健酒業公司等生產的“茅台不老酒”、“茅台悠蜜藍莓利口酒”、“茅台葡萄酒”、“茅台國賓酒”等係列產品為幌子發展會員。
期間獲利按吉林新科奇公司占51%,貴州三道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占49%的比例進行分配。期間,被告人楊永成立貴州三道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負責與吉林新科奇公司合作,同時被吉林新科奇公司任命為公司副總裁。
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吳建全、楊永等人邀請茅台生態農業公司、吉林新科奇公司參加在貴陽市觀山湖區國際會展中心召開的“戰略合作啟動大會”,製造吉林新科奇公司與茅台生態農業公司合作進行電商直銷的假象,欺騙、引誘更多的人購買產品注冊會員。
吉某貴州分公司逐漸形成以“三道國際係統”、“國聚產業聯盟係統”、“眾悅係統”銷售團隊為主進行傳銷活動的組織,並在全國各地召開品酒會、招商會、培訓會、設立體驗店等形式,以“新價值、新模式”為口號,對外宣稱“吉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和茅台生態農業公司合作做020模式,吉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負責線上,茅台生態農業公司負責線下”,並采用“效能尖兵特訓營”、“金種子培訓營”、“精英特訓營”等形式,宣傳培訓“五心上將”、“複合型創新營銷模式”、“十大利好”、“茅台新支柱千億大夢想”等內容,迅速發展會員大肆進行傳銷活動牟利。
非法牟利近2億元,多人獲刑
2016年6月21日,吉某貴州分公司被舉報涉嫌傳銷活動而致案發。
經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司法鑒定中心、貴州中聯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分別進行鑒定:吉某貴州分公司(含海峽兩岸直營店、銀河世紀公司、昌某貴寶公司)在全國各地發展會員有14萬餘人,共有91層推薦人層級、有180層安置人層級,總積分921246534.75。
共收取會員會費418788498.44元,支出傳銷成本費用206674888.99元(返獎41364058.95元,酒款87530861.47元,其他費用77779968.57元),該組織獲取利益162271924.45元。其中,會員:皇冠會員39601個、鑽卡會員41989個、金卡會員24518個、銀卡會員39492個、普卡會員182個。經銷商:見習主任1405個、主任869個、高級主任325個、經理158個、高級經理93個、總監71個、高級總監4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吳建全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二、被告人楊永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三、被告人鄒文權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四、被告人王安兵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五、被告人馮桂林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六、被告人彭會蘭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七、被告人楊波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八、被告人韋榮輝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九、被告人唐輝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十、被告人餘有正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十一、被告人王金海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十二、被告人楊克東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十三、被告人吳龍騰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十四、被告人許雅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十五、被告人翟春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十六、被告人張連國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十七、被告人葉婷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十八、被告人楊傳慧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十九、被告人袁澤光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免於刑事處罰。
二十、黔西縣公安局依法查封、凍結、扣押的財物及孳息(附清單),依法予以處置後,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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